(2016)陕0113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616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