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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616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