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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盐城市泰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葛宇成、蒋冰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泰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葛宇成,蒋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391-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泰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戚晓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葛宇成。被执行人蒋冰冰(系葛宇成之妻),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泰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宇成、蒋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吕安国审 判 员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