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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07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三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07刑更125号罪犯李三娃,又名李巧花,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了(2012)晋源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三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三娃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9分;生产劳动中,该犯年满62周岁,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改造中,能够端正改造态度,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圆满完成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三娃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监纪,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4年12月减刑后,于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3月16日、10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1月15日获监狱嘉奖二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李三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三娃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