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373号原告白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私下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乃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