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申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宋兆玉与李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兆玉,李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兆玉,女,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娜,女,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宋兆玉因与被申请人李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民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兆玉申请再审称:(一)李娜应当赔偿损失,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1.装修约定工期50天、总款21000元,但李娜从未履行合同约定,故意拖延时间,装修时间近4月之久,超期55天。在宋兆玉无过错的情况下,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李娜应赔偿。2.二审判决认定宋兆玉因将房屋出租后发现有瑕疵并拒绝支付剩余装修款项,由此引起纠纷。实际情况是李娜在施工过程中从未通知过宋兆玉签收认可,质保两年也无法得到保障,拿不出合法手续,才导致宋兆玉拒绝支付剩余装修款项。(二)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存在私刻公章、私制公文等情况,宋兆玉曾递交了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书,但一、二审法院均没有移送有关部门。宋兆玉于2013年11月23日与四川龙艺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博(李娜之夫)签定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并不存在。李娜的资阳市雁江区龙艺轩装饰设计工作室当时也不存在,都是李娜为了诉讼后来才注册的。李娜的行为涉嫌犯罪、隐瞒事实真相。(三)本案存在程序问题。刘博不应成为李娜的委托代理人,二审法院剥夺宋兆玉的辩论权力。(四)二审判决认定剩余装修款5000元有误,应为4140元。因为有增项2500元、减项1860元及办改入户门手续费1500元未算。宋兆玉无过错,不应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宋兆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再审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龙艺轩装饰设计工作室实际为宋兆玉装修了房屋,与之形成了装修合同关系。宋兆玉已经实际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装修的工程符合质量要求。龙艺轩装饰设计工作室没有装修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其所装修的房屋已交付使用,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审法院据此处理并无不当。宋兆玉再审所称的本案涉嫌犯罪以及程序问题,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所称诉讼费的分担问题,因不属再审审查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宋兆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兆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伟审 判 员 谯 斌代理审判员 高 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如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