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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502号原告肖某,女,汉族。被告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未按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确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