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代俊英与夏振兴、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英,夏振兴,李小华,闻香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957号原告代俊英,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振兴,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李小华,女,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被告闻香勤,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俊英诉被告夏振兴、李小华、闻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代俊英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栗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