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蒋某某、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2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罗明富、冉书平,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羁押,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王会平,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冉书平,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0日20时许,被害人范某某约被告人周某某至沙坪坝区曾家镇音乐夜市谈范某某与周某某的妻子之间的感情纠葛。周某某遂邀约被告人蒋某某等人共同到曾家镇音乐夜市帮忙与范某某打架。当晚,周某某与范某某在曾家镇音乐夜市见面后,向坐在邻桌吃饭的蒋某某等人指认了范某某,后周某某与范某某争吵起来,蒋某某遂持一啤酒瓶将范某某的腹部打伤,致范某某脾脏破裂后经手术切除。经伤情鉴定,范某某被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9月30日晚,民警在曾家镇西物市场门口将周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6年1月16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黔江区客运站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与被告人蒋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范某某的经济损失150000元,其中周某某支付132000元,蒋某某支付18000元。范某某对周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冉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住院病历,伤情照片,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监控视频及截图,到案经过,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谅解书,办案说明及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周某某、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且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周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且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前科,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蒋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其妻子与被害人范某某之间的感情问题,邀约被告人蒋某某帮其与范某某打架,后蒋某某持啤酒瓶致范某某脾脏破裂,达到重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周某某系邀约者,蒋某某系故意伤害罪行的实施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可根据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予以处罚。关于周某某及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范某某与周某某的妻子发生感情纠葛,且主动约周某某商谈,其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对周某某、蒋某某从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周某某、蒋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周某某、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汤 娜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