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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黄敬满、符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满,符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黄敬满。法定代理人黄致铭。被执行人符琨。申请执行人黄敬满的法定代理人黄致铭与被执行人符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符琨没有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敬满抚养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敬满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符琨给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间的抚养费6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琨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辖区内。2016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执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宗逸审 判 员  韦承尤代理审判员  方继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德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