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郭平及马侠与被申请人李梦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平,李梦妮,马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郭平,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梦妮,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原审被告马侠,女,1952年11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郭平因其及马侠与被申请人李梦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平2016年3月28日申请再审称,我认为原审判决错误,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违反法定程序,认定虚假陈述为事实、作为证据,致使判决错误。原审认定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是李梦妮“55万元现金方式交付”和“自认郭平已偿还5万元”的虚假陈述,原审以“李梦妮并未主张涉案借款系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为由,认定“郭平收到了借款55万元”为事实,并认定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属有效,但对55万元现金方式交付从未进行过查证属实。李梦妮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陈述,且拒绝出庭,原审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庭上对质,致使我方未充分行使辩论权,原审属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求再审法官依法依职权对李梦妮“55万元现金交付方式”的虚假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和审查核实。第二,收条逾期提交,证据偷袭,影响了公正裁判。我在送达日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和证据目录1-8,没有收到收条,我在答辩状写下的有关收条的陈述是误写。李梦妮在收条上写下周静名字及电话,证明李梦妮在本案中应该告的对象是周静,而不是郭平,因为李梦妮与周静间有钱款的实际给付,成立借贷关系,而与郭平间不存在钱款的实际给付,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原审关于开庭审理的相关诉讼程序过程,违反了民诉法及相关规定,从司法程序上不公平。综上,认为本案原审的审理程序及判决结果有差错,请求依法撤销(2013)海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梦妮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郭平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对判决书申请再审的六个月的期限,郭平虽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但郭平在申请再审时并未提供新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其申请再审不适用因上述事项申请再这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因此郭平的再审诉权不应再得到法律的保护,本院对郭平申请再审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郭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郭海东代理审判员 宁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