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庆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庆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421号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孙立东,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自强。被告:蔡庆富(曾用名蔡庆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庆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蔡庆富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