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恩施市金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易礼贵、陈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金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易礼贵,陈雪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752号原告恩施市金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花果山小区(1-5层)。组织机构代码06613745-6。法定代表人王章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明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礼贵,男,生于1969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恩施市。被告陈雪,女,生于1973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易礼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金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易礼贵、陈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金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金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需时间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金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交纳7170元,由原告恩施市金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区海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