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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7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苏州嘉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唐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唐燕,苏州嘉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75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虞炯。委托代理人姜玲,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朱屹,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唐燕,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苏州嘉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唐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被告唐燕、苏州嘉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9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99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4555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嘉清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周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