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08号原告郑某。被告张某。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学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同,自2002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特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原告在新疆伊犁市务工时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生一女孩郑小云,现已成年。婚初,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手续。婚生一女孩郑小云,现已成年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及生活习俗不同发生争吵。2002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并中断了和原告的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9月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2016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在《人民公安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张某公告送达了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届时被告仍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庭��中,原告坚持请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肥东县长临河镇迎霞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人民公安报》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及生活习俗不同发生争吵后,自2002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