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游韶华与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毛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韶华,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毛润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82号原告游韶华,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占泳漳、陈金木(实习),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沃里路68号。法定代表人谢仙光。被告毛润生,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游韶华与被告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毛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韶华撤回对被告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郑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