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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游韶华与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毛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韶华,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毛润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82号原告游韶华,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占泳漳、陈金木(实习),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沃里路68号。法定代表人谢仙光。被告毛润生,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游韶华与被告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毛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韶华撤回对被告福安市中科绿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郑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