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古里镇凡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海虞镇徐桥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古里镇凡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虞镇徐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古里镇凡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宏,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海虞镇徐桥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汤建新,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常熟市古里镇凡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海虞镇徐桥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2元,由本院退还给常熟市古里镇凡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闵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