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申请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蔡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枫,男,汉族,该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董事长。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拉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先后两次异地执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冻结了该公司在工行常州广化支行营业室的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询被执行人的工程情况,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在西藏西藏天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工程余款。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拉萨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拉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冬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格桑坚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