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诉人林琳与被上诉人于春年运输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琳,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系大连中远川崎船舶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欣,系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春年,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琦,系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琳因与被上诉人于春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旅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林琳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2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464元,由上诉人林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盛红审 判 员 吴义军代理审判员 姜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