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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柯凤容、罗新源与汪晓华、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凤容,罗新源,汪晓华,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柯凤容。申请执行人罗新源。被执行人汪晓华。被执行人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法定代表人王基章,该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汪晓华应赔偿柯凤容13786元、罗新源18123元,被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汪晓华当日付款6000元,剩余款项定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柯凤容、罗新源与被执行人汪晓华、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汪晓华、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