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23号原告焦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2016年4月8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红星审 判 员 马 鹏人民陪审员 袁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菊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