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与陈先富、李爱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陈先富,李爱园,朱俊星,禤达梅,吕远钦,朱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负责人许生勇,该××行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世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治区××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继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治区××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先富,无业。被执行人李爱园,系陈先富配偶。被执行人朱俊星。被执行人禤达梅,系朱俊星配偶。被执行人吕远钦。被执行人朱秋萍,系吕远钦配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与陈先富、李爱园、朱俊星、禤达梅、吕远钦、朱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陈先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贷款本金60207.92元及利息;二、李爱园、朱俊星、禤达梅、吕远钦、朱秋萍对被告陈先富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陈先富负担。该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防执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秋萍银行存款100000元。现被执行人陈先富己自动履行支付了借款本息合计98423.38元,承担诉讼费917.5元、执行费803元。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秋萍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聪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