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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凯与李玉强、魏晶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李玉强,魏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李玉强,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魏晶晶,女,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强、魏晶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1079666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