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凯与李玉强、魏晶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李玉强,魏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李玉强,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魏晶晶,女,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强、魏晶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1079666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