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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字第239号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中校,董事长。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程世龙。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3.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