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屈连仲与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连仲,中国防卫科技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168号申请人屈连仲,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杏石口**号*号院。法定代表人张瑞恒,院长。屈连仲与中国防卫科技学院纠纷一案,业经(2013)石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屈连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国防卫科技学院给付案款人民币3.748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石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