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诉周宝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周宝刚,梁桂莲,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641号原告北京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层B2-144。法定代表人赵忠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卫,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宝刚,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苇子沟镇四合村2组。被告梁桂莲,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北五十家子镇南坡村一组43号。被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厂产业开发区大众街6338号。法定代表人尹彦利,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经理。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对原告北京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宝刚、被告梁桂莲、被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36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文书第六页第八行及第九行中“致使本院无法查清二者与李闯之间的法律关系”补正为“致使本院无法查清二者与周宝刚之间的法律关系”;判决主文中“四、驳回原告北京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三、驳回原告北京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审 判 长 韩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之良人民陪审员 朱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紫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