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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春光、付春丽与孙鹏、王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光,付春丽,孙鹏,王杰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光,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小区1号楼3单元407室,身份证号13082119830303797X。申请执行人付春丽,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821198202025800X。被执行人孙鹏,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身份证号130802198111210214。被执行人王杰颖,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5里1区上海沙龙20-1-202,身份证号13108219821226582X。本院在执行赵春光、付春丽与孙鹏、王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春光、付春丽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再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