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XX彧与张焕林、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彧,张焕林,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781号原告XX彧,居民。被告张焕林,居民。被告沈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彧与被告张焕林、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彧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要亦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冰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