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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XX彧与张焕林、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彧,张焕林,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781号原告XX彧,居民。被告张焕林,居民。被告沈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彧与被告张焕林、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彧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要亦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冰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