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409号原告宋某某,女,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周贤,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国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