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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卢国民申请执行李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国民,李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卢国民,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银河小区5栋141号。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6307070531。被申请执行人李翠云,女,汉族,市民,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公格营子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6407180527。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元法执字第78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依法将被申请执行人李翠云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区管理部公积金余额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依法将依法将被申请执行人李翠云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元宝山区管理部公积金余额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