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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冯锦朝、陈友福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锦朝,陈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7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冯锦朝,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谭家骥,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友福,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冯锦朝与被执行人陈友福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锦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友福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友福的银行账户存款807016.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廖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