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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风、周磊等与赵笑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风,周磊,赵笑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972号申请执行人:周风,女,1970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周磊,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赵笑笑,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周风、周磊因被执行人赵笑笑不履行已生效的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05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赵笑笑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0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