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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农村信用合作社、高一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农村信用合作社,高一刚,崔效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驻地。代表人林清松,主任。被执行人高一刚,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崔效法,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兰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高一刚、崔效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一刚、崔效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高一刚、崔效法的银行存款1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