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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翟卫东与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卫东,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174号原告翟卫东。委托代理人熊志平,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翟卫东诉被告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乐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中价值50万元的财产权利。案外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乐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中属被告秦军名下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份额。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翟卫东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套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