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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卫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终12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卫。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卫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作出(2015)衡蒸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刘卫,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被告人刘卫提供虚假的房产证明(衡阳市珠晖区临江村24栋6号住宅楼614户,实际登记权利人为刘辰)与工资收入证明,向衡阳市农业银行亚银支行申领了授信额度为150000元的信用卡一张。随后被告人刘卫与衡阳市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三菱进口劲炫2.0L自动两驱炫逸导航版2012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购车价款220000元,但实际上只是在衡阳市星宏汽车有限公司提取了一台国产三菱劲炫1.6标准版新劲炫,价值为122800元。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刘卫在衡阳市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全额透支上述信用卡(透支金额150000元)后,更换手机联系号码未通知银行,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且其知情后,至今仍未归还本息。综上,被告人刘卫信用卡诈骗作案一次,涉案金额15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卫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且已知悉后仍不归还,并更改自己手机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以逃避银行催收,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卫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卫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虚假房产证明及购车合同与事实不符;二、上诉人办理信用卡是由蓝海伟业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担保并向其交纳还款保证金;三、上诉人因经济困难而未能归还本息,愿与银行协商还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刘卫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刘卫用自己的身份资料,提供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办理信用卡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并无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提供担保,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而未告知发卡银行,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且实际并无财产可供归还。对此,上诉人刘卫在侦查机关有供述在卷,且有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购车合同等证据证实。故刘卫提出原判认定其提供虚假房产证明及购车合同与事实不符,及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担保并向其交纳还款保证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刘卫恶意透支后,至今仍不能偿还透支款息,依法不能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刘卫提出愿与银行协商还款,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丹慧审判员  梁晓亮审判员  李雁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冬校对责任人:杨丹慧 打印责任人:王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