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19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启),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启)、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再次来院起诉。本院认为:禁止重复起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原告张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提起诉讼,后张某某撤诉。原告张某某撤诉后,又于2016年2月18日提起诉讼,因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信息地址而被驳回起诉。现原告张某某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海领审 判 员 张振忠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中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