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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561号原告胡某某,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是否离婚还需慎重考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丛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