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561号原告胡某某,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是否离婚还需慎重考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丛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