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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姚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源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890号原告姚源,男,199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毛叶兵,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负责人杜锟,行长。委托代理人甘涛,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源诉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一案中,原告姚源于2016年3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姚源负担。审判员  贺德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