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靖林与被告周玉梅诉讼、仲裁、调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林,周玉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86号原告张靖林,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周玉梅,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靖林与被告周玉梅诉讼、仲裁、调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靖林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靖林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张靖林负担。审判员 周恒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姝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