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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4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5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8815-2。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农民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363047-3。法定代表人:王永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茅后萍,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李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郑传安,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月香名下拥有的位于天长市城南街道曙光社区崇庄队房地产一处(天城字第2008-040号、天城国用2008第013号),被执行人郑传安名下拥有的位于天长市天康大道高庄综合楼1栋20房产一处(房地权天2004字第06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月香名下拥有的位于天长市城南街道曙光社区崇庄队房地产一处(天城字第2008-040号、天城国用2008第013号),被执行人郑传安名下拥有的位于天长市天康大道高庄综合楼1栋20房产一处(房地权天2004字第060号)。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