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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刑更30号罪犯黄某,现在海盐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浙042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海盐县看守所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罪犯个人改造总结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天,即减为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罚金已全额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张波诚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