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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景武诉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友河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武,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友河,周姜彬,周玉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467号原告:王景武,农民。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棠张镇人民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商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连东,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友河。被告:周姜彬,成年。被告周玉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武诉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友河、周姜彬、周玉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景武提供的被告陈友河、周姜彬、周玉太的住址,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本院限原告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充材料或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原告王景武未按规定的期限补充材料或者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