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玉霞,周琼英等与重庆联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琼英,赵玉霞,赵娟,重庆联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5214号原告周琼英,女,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赵玉霞,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赵娟,女,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伍燕,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至圣宫3号1单元附5号#。法定代表人黄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琼英、赵玉霞、赵娟与被告重庆联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琼英、赵玉霞、赵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琼英、赵玉霞、赵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琼英、赵玉霞、赵娟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