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彭启明与周乐高,重庆市龙宇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启明,重庆市龙宇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乐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208号原告彭启明,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龙宇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太和村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00112000113455。法定代表人周乐高,董事长。被告周乐高,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启明与被告重庆市龙宇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启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彭启明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