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石仙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石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石仙,无业。2013年7月22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石仙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1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石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陈石仙在昆山市玉山镇跃进路XX-X号被害人肖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的收银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陈石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石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石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石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予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石仙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陈石仙至昆山市玉山镇跃进路XX-X号被害人肖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内盗窃人民币35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石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石仙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苏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石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石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石仙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石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93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石仙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陈石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陈石仙退赔被害人肖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云飞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人民陪审员  戈菊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煜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