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章丘市人民医院与翟会爱、XX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人民医院,翟会爱,XX福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2128号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新,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欣欣,女,生于1985年7月1日,汉族,章丘市人民医院客服中心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翟会爱,女,生于1964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XX福,男,生于1966年2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诉被告翟会爱、XX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刘焕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