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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章丘市人民医院与翟会爱、XX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人民医院,翟会爱,XX福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2128号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新,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欣欣,女,生于1985年7月1日,汉族,章丘市人民医院客服中心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翟会爱,女,生于1964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XX福,男,生于1966年2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诉被告翟会爱、XX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章丘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刘焕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