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留与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事处郝堂村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留,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事处郝堂村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177号上诉人周留。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事处郝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国平,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有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瑞泉。上诉人周留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事处郝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郝堂村委会)、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宏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周留原审请求判令郝堂村委会、建宏公司赔偿实际住房面积220平方米,并从2012年7月以后每月支付900元租房费。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留,郝堂村委会委托代理人丁赛男,建宏公司委托代理人闫瑞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查明,周留在郝堂村西头废弃沟原有住宅一处。2006年11月14日,郝堂村委会形成了《郝堂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规定村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宅基地实际面积1:1比例置换楼房面积,郝堂村集体厂院和部分空地按1:0.69比例补偿成住宅楼。2006年11月22日,郝堂村委会与建宏公司签订《郝堂村旧房改造土地开发合同书》,约定郝堂村所有应分房屋由村委会统一分配给各安置户,并有郝堂村委会制定分配方案。2007年6月27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将《新华区郝堂村开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报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9月6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在开发改造过程中,因群众反映个别农户多占村、组集体土地建房问题,郝堂村委会对此问题进行清理并形成决议:农户多占村集体土地建房的,按旧房改造的补偿标准农户得0.31,村集体得0.69;农户多占组集体土地建房的,农户得0.31,组集体得0.69。周留的该处住宅经丈量面积为168.72平方米,被郝堂村委会认定为属于多占村集体土地建房,给予0.31的补偿,实际补偿住房面积52.3032平方米。郝堂村委会提供的《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各种补偿认定表》上有周留的签字,该表显示该处宅院面积168.72平方,按清地案,农户得52.3032平方。周留2010年1月21日领取拆迁奖金8436元并在建宏公司出具的收款条上签字。现周留认为郝堂村委会、建宏公司强行把周留的住宅拆除,应按其实际住房面积220平方米进行补偿,引起诉讼。原审认为,新华区郝堂村旧村改造涉及村集体土地及村民房产权利,经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依据平顶山市政府(2005)42号文、(2006)1、2号文及平顶山市规划局规划标准为依据,经村委会成员、洽谈组、村民洽谈代表、老年协会代表与建宏公司共同协商制定《郝堂村旧房改造土地开发合同书》,该合同书系村民意思自治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约定郝堂村所有应分房屋由村委会统一分配给各安置户,并有郝堂村委会制定分配方案。该约定对全体村民产生效力,建宏公司不负责村民具体房屋补偿及分配,故周留对分配补偿产生异议,要求建宏公司按周留实际住房面积220平方米进行补偿,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因在改造过程中,郝堂村委会对农户多占村、组集体土地建房问题形成决议,该决议针对多占村、组集体士地建房的村民制定,并经村民签字确认,该决议对清地具体的相关权利人产生效力。周留在《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各种补偿认定表》签字并领取拆迁奖金,应视为周留对郝堂村委会丈量的面积及给予的补偿标准认同,形成了一致意见,且周留亦无证据证实其实际住房面积为220平方米,故周留要求郝堂村委会、建宏公司赔偿实际住房面积220平方米,并从2012年7月以后每月支付900元的租房费,于法无据且证据不足,故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周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l00元,由周留负担。宣判后,周留不服,上诉称:周留于2002年经申请由政府批准发证,村委会同意在村西头废弃沟为周留规划住宅一处。同时规划的共有五户人家,他们都是一平方米土地换一平方米房屋,由于周留与郝堂村委会某个人有矛盾,郝堂村委会、建宏公司按照村民开的荒地为准只补偿给周留31%即50平方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按照《宪法》第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周留合法的住宅应受法律保护,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无权处理公民住宅所有权。荒地是指集体土地上种庄稼,没有建筑物,地面有建筑物没有合法手续,多占的按照31%补偿,国家批准的宅基地与荒地是两个法律关系。周留并未与郝堂村委会、建宏公司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合同,其强迫霸占周留的住宅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周留签字领取的8000元钱是对房子被毁的补偿,并不是周留同意开发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改判郝堂村委会、建宏公司归还住宅面积168.72平方米,并赔偿损失。郝堂村委会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应予维持。郝堂村委会没有同意周留在废弃沟里建住宅,周留没有土地使用证,其非法抢占集体土地168.72平方米,根据规定不应给予补偿。事实上周留在郝堂村得到的各项补偿面积共计300平方米。建宏公司答辩称:建宏公司对郝堂村的补偿已经完毕,且建宏公司补偿是针对村委会而不是针对个人。周留与村委会某人有矛盾,得到的补偿少,这与建宏公司无关,建宏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周留对涉案土地应当得到何种补偿,涉及到其对涉案土地是否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周留对涉案土地持有《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而郝堂村委会在清查土地过程中却确认周留私自多占集体土地,两者相互矛盾。另外,据周留陈述,同期规划的其他五户人家都是一平方米土地置换一平方米房屋,而仅周留是按照一平方米土地置换0.31平房米房屋进行补偿的。因此,周留对涉案土地是否存在私自占用集体土地的事实,是否与其他同等情况的村民存在不同等的补偿标准,应当予以进一步查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闪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