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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颜伟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3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伟,女,1962年1月4日出生。颜伟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行终字第24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针对颜伟报警的事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已按照刑事案件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终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颜伟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颜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