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亚希尔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南昌市奥克斯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希尔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南昌市奥克斯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497号原告:宁波亚希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成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静,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法定代表人:崔华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昌市奥克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区。法定代表人:何锡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新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希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南昌市奥克斯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亚希尔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希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亚希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