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个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骆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骆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下午,于某一家与高某一家在高某父亲家讨论家庭琐事时发生撕打,期间冯某甲用刀将被告人高某的耳朵划伤,被告人高某打伤于某。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于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对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下午,于某一家与高某一家在高某的父亲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撕打,期间冯某甲用刀将被告人高某的耳朵划伤,被告人高某将于某打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于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高某赔偿了被害人于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于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高某供述证实,2015年6月2日上午,其大姑家表弟于甲打电话让其回老家说和事。下午3点多的时候,其大姑高某丁、老姑高某丙、表弟于甲、表弟媳冯某甲、表妹于某、爷爷高某乙、表大伯龚某甲及邻居吕某甲一起来了。后开始说话,其问于某和冯某甲为什么上黄骅找其母亲又上老家砸门,于某和冯某甲不承认,还指天骂地的,其看她们不是来说事的,就让她们走,冯某甲起来就开始砸东西,其就往外轰她们,于甲就拽其并动了手,后打乱了,在与于某撕扯的过程中其推了一把于某,于某摔倒碰在桌椅上造成受伤。2、于某陈述证实,事情的起因是因其姥爷住院的时候,其母亲与高某乙闹了点误会。6月1日晚上,其和冯某甲找到黄骅高某乙家的楼上,王乙先骂了其,其也骂了王乙。第二天其姥爷找了龚某甲和吕某甲来说和这个事,其和母亲等人去了高某乙家。其一行在东边外间屋坐着,张甲和王乙从里间屋里出来让其一行滚,其母亲一看不是说事的样,就站起来要走,王乙上来就骂,其也骂王乙,王乙上来就拽其袄领子,其和王乙厮打起来,高某在背后踹了其一脚,并把其摁在地上拳打脚踢,后来其母亲把其拉了起来。3、于甲证实,前段时间因为其姥爷生病两家发生了点矛盾。6月1日晚上,于某和冯某甲找到黄骅高某乙家的楼上,其到大庄想找大舅高某乙说道说道,结果大门关着也没亮灯,其又回去了。2015年6月2日上午,其给高某打电话想把这事说明白,下午其开车拉着老姨高某丙等人去了大庄。开始说事时越说声音越大,其母亲一看不是说事的样要走,这时王乙起来就骂街,于某也骂街了,王乙上来就动手打于某,王乙一动手其他的人也跟着动了手,后其报了警。4、高某丁证实,因为前段时间父亲住院,其和高某乙家发生点矛盾,其气的心脏病犯了。于甲怕其气出个好歹,就给高某打电话想三头对面说开这个事,其父亲还找了龚某甲和吕某甲。2015年6月2日下午,其一行去了高某乙家,当时其在东外间屋坐着,张甲在外间屋里说让其一行滚,其一看不是说是的样,就站起来要走,王乙上来就骂,于某还嘴骂了王乙,王乙上来薅上于某就动手了,于某和王乙就厮打起来,高某上来一把将于某搡到里边的夹角上,把于某给窝在春秋椅上,反回来高某又打于甲,又回来打于某。后来其把于某拉了起来,就上了车。5、冯某甲证实,前段时间应为于甲的姥爷住院时,于甲和张甲闹了点矛盾。2015年6月1日晚上,其和于某找到黄骅高某乙家的楼上,其和杨某甲、王乙吵了几句。6月2日上午,于甲给高某打电话想把这事说明白,下午其和于甲等人去了大庄。开始说事时没说几句,其婆婆一看不是说事的样要走,这时王乙起来就骂街,于某也骂街了,王乙上来就动手打于某,王乙一动手其他的人也跟着动了手,后民警到了其一行才走。6、张甲证实,2015年6月2日下午3点左右,其爷爷叫上大姑高某丁、老姑高某丙、表哥于甲、表嫂冯某甲、表妹于某来说前两天砸门骂街的事,其听到大姑骂高某和婆婆,然后屋里就呛呛起来了,其和王乙就过去了并说别说了快走吧,于某和冯某甲还在那骂,后相互骂起来,这时于甲和冯某甲上来就打高某,其和王乙就拉着,在门外于甲和冯某甲对其拳打脚踢,后冯某甲拿刀砍了高某右耳朵。后民警就到了。7、高某乙证实,其与姐姐高某丁、妹妹高某丙因为父亲的事关系一直不好,2015年6月2日下午,父亲找了龚某甲、吕某甲给说和,当时高某丁、高某丙、于甲、冯某甲、于某他们来了,其大儿子高某和高某丁等人在五间房的中间屋里。其和龚某甲、吕某甲在西屋说话,就听见中间屋里闹了起来,到中间屋一看打乱了,张甲和于某厮打在一起,其过去把她们拉开,这时看见冯某甲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刀上有血,其将刀夺了下来,后双方都不打了。8、杨某甲证实,因为前一段时间公公住院的事与高某丁、高某丙关系不和睦。2015年6月1日晚上,冯某甲和于某找到黄骅其家的楼上,骂了其一顿,并且说让于甲上东大庄去砸门。2015年6月2日下午,其大儿子高某说于甲打电话想说和这些事,后其公公、高某丁、高某丙、于甲、冯某甲、于某还有龚某甲和吕某甲一起来的。冯某甲不承认砸门,并用手拨拉东西,王乙就说让她们出去,不知什时候冯某甲把切西瓜的菜刀拿到手里乱抡,抡在高某的耳朵上,后其看见高某丁、高某丙和于某三个人打王乙被吕某甲拉开,这时于甲他们就往外走,上车要跑,被张甲等拦下。9、高乙证实,2015年6月2日下午3点左右,大姑高某丁、二姑高某丙、表哥于甲、表嫂冯某甲、表妹于某还有龚某甲和吕某甲一块来其家说和事。说事的时候,高某和大姑她们闹了起来,闹起来之后她们就打高某,其上去给他们拉仗,对方她们看其拉仗就上来打其挠其,其就跑出去想喊人,回来的时候看见高某躺在地上,脸上全是血。随后其就报了警。10、王乙证实,2015年6月2日下午3点左右,大姑高某丁、老姑高某丙、表弟于甲、表弟妹冯某甲、表妹于某还有龚某甲和吕某甲一块来其家说和砸门的事。说事的时候,其听见大姑骂高某和婆婆,后屋里就呛呛起来了,其和张甲就过去了,其就让她们快走,于某和冯某甲还在那骂,后相互骂起来,这时于甲和冯某甲上来就打高某,其刚想去拉,不知谁在后面把其按倒在地上,对其拳打脚踢,后被来开。11、高某丙证实,事情的起因是其父亲住院时,张甲和于甲发生点纠纷。2015年6月2日下午,其表兄龚某甲还有本村的吕某甲来说和此事,于甲开车拉着其一行就去了大庄,到了以后龚某甲和吕某甲进了西屋,其一行在外间屋。其带着孩子,开始没有听到说什么,后听到张甲让其一行滚,其收拾东西想走就出不去了,张甲、王乙和于某、冯某甲四个人打在一起了,高某、高乙和于甲打在一起。其护着孩子,看到高某不知什么时候过来把于某逼到墙角踹了两脚,后高某又从西屋出来,手里拿着菜刀,冯某甲迎着高某就上去了。其一看这情况,就领着孩子跑了出去,后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12、高某乙证实,前段时间其住院的时候,张甲与于甲发生点矛盾,2015年6月2日下午,其叫上龚某甲和吕某甲想坐在一起说说这事。其在西屋还没有坐下,外间屋就打起来了,其过去的时候外间屋就打乱了,王乙和于某在外间屋的里角打在一起,高某想打冯某甲,切西瓜的刀被冯某甲拾了起来就乱抡,高某的耳朵被刀划了一下,其在后面拉着高某,右手的两根手指也被刀给划了,龚某甲拉着其去了医院。13、龚某甲证实,2015年6月2日下午,其舅高某乙打电话让其去给表弟、表妹说和事,到了大庄其和高某乙、吕某甲还有表弟家两口子在西屋说话,正说着外间屋就打起来了,其出来看见高某乙的手不知被谁砍伤了,就开着三轮车拉着高某乙去了医院。14、吕某甲证实,2015年6月2日下午,高某乙和龚某甲叫其去高某乙家说和一些家里的事。到了大庄其和高某乙、龚某甲还有高某乙家两口子在西屋说话,过了一会儿听见外间屋吵吵起来了,出来看见他们就打了起来,其上去拉的两个女的,拉开之后就走了。15、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于某胸部外伤后致右侧第5、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有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于某身体,致被害人于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本案系由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害人于某在本案中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于某的谅解,综上,酌情对被告人高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龚长华审判员 胡建英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肖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