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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5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5236号之一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